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兵役登记工作,增强各级组织和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意识,推进征兵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第三条 兵役登记的对象为,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含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每年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
第四条 兵役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个人基本信息。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学历审查工作,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配合做好体格初检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第六条 兵役登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业务培训。县级兵役机关应在兵役登记工作开始前,组织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兵役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兵役登记程序方法、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标准条件等。
(二)发布通告。县级兵役机关发布《兵役登记通告》,明确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有关要求。
(三)宣传发动。运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宣传兵役法规,特别是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的法律义务,明确参加登记相关事宜。
(四)规范设站。县级兵役登记站设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兵役登记期间,一般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兵役登记站,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机关、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单独设站。兵役登记站开设要因地制宜、规范适用,配备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目测器材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组织登记。适龄公民按照兵役登记通告要求,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肄)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
(六)初审初检。政治初审,主要查验适龄公民户口簿、学历证书,了解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体格初检,主要对适龄公民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询问。县级兵役机关应定期登录“全国征兵网”,下载打印兵役登记报名人员花名册,下发各兵役登记站,指导初审初检工作,并建立管理《兵役登记数质量情况统计表》。
(七)作出结论。各兵役登记站根据初审初检情况,填写《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报县级兵役机关审批。
(八)选定预征对象。各兵役登记站综合个人入伍意愿、兵员数质量、上年度征集任务等情况,择优选定预征对象,报县级兵役机关备案并通知本人。县级兵役机关应及时登录“全国征兵网”,同步确认预征对象,并建立管理《预征对象数质量情况统计表》、《预征对象花名册》。
(九)发放证明。经县级兵役机关审批后,在兵役登记结束20日内,由各乡镇(街道)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发放《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七条 《四川省公民兵役证》由适龄公民本人保管,是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获取相应权利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变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兵役机关申请补发。
第八条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情况。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应当视为出勤。
第九条 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未被征集服现役的适龄公民,大学毕业生在24周岁前,高中毕业生在22周岁前,初中毕业生在20周岁前,每年应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到发证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注册。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条 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变更户口所在地、住地或就业单位,应当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及时到县级兵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登记情况查验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出国(境)手续等相关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并通报县级兵役机关。
第十二条 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害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县级以上兵役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四川省公民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式样,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