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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日期:2026-11-02 审稿人: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内道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内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场所的管理;对所有在校内与交通有关行为的管理;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划分停车位、设置标识标牌等交通设施;

(二)负责对校园交通进行疏导指引、管制管控,对校内车辆停放进行管理,配合和协助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园交通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各校区校门、出入口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出入授权、来访车辆及人员的预约登记等;

(五)负责校内停车场和停车位的管理维护;

(六)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七)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三)配合保卫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七条 入校车辆及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识标牌、道路护栏、路面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识标牌、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十条 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当事先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门禁系统管理,进出学校的所有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自觉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教职工及直系亲属、校内租房、生活保障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校内车辆出入授权。

第十五条 校外临时进校办公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可通过车辆预约系统办理预约授权,进校后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 未预约授权的来访车辆,由车主联系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从指定校门进出学校:雅安校区只能由新校门(烈士陵园门)、东门(新校区大门)进出,成都校区只能由东大门(正门)进出,都江堰校区只能由正门进出。临时车进出校园须计时收费,缴费实行电子支付,车主离校时扫描校门出口处的停车缴费二维码支付停车费,然后驾车出场离校。

第十七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特殊标识的国家规定特种车辆准予免费通行。

第十八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进校,须由校内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和位置规范行驶停放。

第十九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内交通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通过路口或行人、非机动车辆较多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除外)。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安排,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学车、飙车活动;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机动车辆校内通行;严禁排量超过150cc的大功率摩托车校园内通行。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网约车、三轮货车等营运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经门卫核实并登记后可临时入校,但不得长时间在校内停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骑行电动车、自行车时,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骑乘电动车时,应全程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行人斑马线。带有小孩的行人应看管好小孩。

第二十八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电动车进入校园,对不听从劝导、不服从管理、妨碍校门通行秩序的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严禁自行车及行人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非机动车校园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禁止高速骑行;严禁撒把行车;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载行驶。未满16周岁人员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有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无指定停车区的应靠边或靠墙有序停放,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机动车车道上,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违规乱停放的或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非机动车辆,保卫处应定期清理。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听从保卫处安排有序停放,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五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二级单位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职工所在单位应配合保卫处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动车出入授权办理资格、纳入个人年度考评、按照师德失范有关规定处理等;涉及党员干部的可通报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单位预约权限、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制进校等处理。

第四十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车辆可采取告知、锁车等措施;如违停车辆影响校园交通秩序或大型活动等,可进行拖曳处理。

第四十一条 针对机动车的超速违规行为,首次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取消进校权限。超速50%以上的违规行为,将立即取消进校权限。

第四十二条 对占用学校公共区域停放且长期未挪动、严重影响校园环境的车辆,由保卫处进行拖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凡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

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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