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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日期:2022-04-15 审稿人:刘一飞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入校车辆及人员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故意破坏。禁止在路牌、路标等道路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保卫处(校区保卫部)负责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标牌、道路护栏、路面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坏校园交通标牌标志、护栏、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七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八条 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应当事先经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

第九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门禁系统管理,进出学校的所有机动车须减速慢行,自觉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研究生、校内租房人员的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校区保卫部)申请办理校内车辆出入授权。办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校公务用车

需提供证明材料:1.《四川农业大学车辆授权申请表》(经车辆所在中层单位签字盖章);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免费。

(二)教职工车辆

需提供证明材料:1.《四川农业大学车辆授权申请表》(经教职工所在中层单位签字盖章);2.教职工本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免费。

(三)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

需提供证明材料:1.《四川农业大学车辆授权申请表》(经教职工所在中层单位签字盖章);2.申请人与教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或结婚证等;3.申请人本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免费。

(四)研究生车辆

需提供证明材料:1.《四川农业大学车辆授权申请表》(经所在中层单位签字盖章);2.申请人书面申请书(须注明办理事由,经导师签字同意);3.申请人本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行驶证为学生父母的,还需提供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免费。

(五)校内租房人员车辆

需提供证明材料:1.《四川农业大学车辆授权申请表》(经房主所在中层单位签字盖章);2.房产科开具的租房证明;3.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入户调查表》;4.申请人本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行驶证为学生父母的,还需提供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校园资源占用费1800/车·年。

第十三条 校外临时进校办公或探亲访友的车辆可通过车辆预约系统办理公务预约或因私预约,进校后免收停车费。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登录方式:关注“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武装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icau-bwcwzb,点击“机构服务”-“车辆预约”,或进入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官方网站(网址:https://bwc.sicau.edu.cn/)在首页栏目项点击“车辆预约”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工号”和“密码”(未修改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网上服务大厅”密码的用户,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后七位的前六位),即可成功登录。

(二)公务预约:在工作日内提前24小时登录车辆预约系统,采用“二维码扫码”或“用户登录”两种方式申请预约进校,采用“用户登录”的方式预约,每个教职工每月限预约3次,每次限预约1辆车(占用因私预约次数);

(三)因私预约:在工作日内提前24小时登录车辆预约系统进行预约,教职工每月限预约3次,每次限预约1辆车,单次预约时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四条 未办理校内车辆出入证和未提前办理车辆预约的车辆(简称“临时车”)只能由指定校门进出校园:雅安校区只能由新校门(烈士陵园门)、东门(新校区大门)进出,成都校区只能由东大门(正门)进出,都江堰校区只能由正门进出。

临时车进出校园须计时收费,缴费实行电子支付,车主离校时扫描校门出口处的停车缴费二维码或离场前提前扫停车缴费二维码,输入车牌号后根据页面提示支付停车费,然后驾车出场离校。

临时车非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8:30-次日7:30、周六、周日)不得进入雅安校区老校区停放。确需进入的,由车主联系学校相关单位电话通知门卫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特殊标识的国家规定特种车辆准予免费通行。

第十六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校区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十七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内交通规定,按交通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尤其是在通过路口或行人、非机动车辆较多时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除外)。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九条 进入校内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保卫处将对乱停车辆进行锁车处理,违规车主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签署承诺书并自行领取钥匙解锁。一年内违规三次者,吊销车辆出入授权。

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由保卫处(校区保卫部)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安排,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驾车兜风、飙车;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驾驶无牌、假牌或无年审的机动车辆;教练车、房车、宣传车进校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待保卫处(校区保卫部)批准后方可入校。发现以上违规驾驶人员及车辆,直接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并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自行车、电动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非机动车辆需靠道路右外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需要转弯时应提前示意;在坡道处和危险路口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及宿舍区大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行人应在人行道行走,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行人横过马路时须走行人斑马线。带有小孩的行人应看管好小孩。

第二十六条 禁止营运性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校区保卫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严禁自行车及行人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前行;非机动车校园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为15公里,禁止高速骑行;严禁撒把行车;严禁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载行驶。未满12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有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无指定停车区的应靠边或靠墙有序停放,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机动车车道上,以免堵塞交通,影响机动车辆和人员通行;违规乱停放的或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应定期清理。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时,应当将车辆上锁,并妥善保管好车上物品。

第三十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所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听从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安排有序停放,保证大型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二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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