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损坏消防设施、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四川农业大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工作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意见,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整齐全,对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正确处置火险和自救逃生的能力;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监督、同落实,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指定专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教育、信息上报等工作;
(七)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报保卫处备案;
(八)对于有出租业务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遵守本规定第九条外,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室责任人和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结合本实验室情况,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落实;
(二)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同时报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三)规范并强化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实行工作人员凭证上岗制、学生消防安全准入制,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考核未合格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操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电气、电力、燃气、使用明火等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除遵守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由学生和宿舍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三)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四)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收缴违章用电、用火物品;
(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 除遵守本规定第九条外,学工工作部门和各学院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和宿舍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二)坚持定期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收缴违章用电用火物品。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所属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档案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可能发生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是否齐全、完好有效;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到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进行装修、装饰等活动,须将施工方案上报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等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前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或设备开启使用中,应当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在集体宿舍、实验室、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或电加热的设备;禁止在学生寝室或其他集体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和长期带电使用电器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乱扔烟蒂和使用明火;禁止工作时间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动火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并向保卫处备案,落实现场监管人,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改装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配电间、锅炉房、消防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存放任何物品;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内所有电动车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堵塞消防通道;禁止电动车进入各建筑内停放;禁止电动车进入电梯;禁止电动车入室进楼充电和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充电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尤其是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他单位也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告知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查报告。
(三)火灾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四)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中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保卫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各类安全台账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形的,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或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章用火用电的;
(十三)电力线路陈旧老化,长期超负荷运行,经论证必须整改的;
(十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报保卫处进行复查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安全教育,使师生员工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准确报火警、正确处置火险、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校级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应对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的自救、疏散逃生方法。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自救、逃生疏散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学院网页开始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保卫处、学生工作部门等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以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中层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中层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物业人员每年都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中层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后勤保障及医疗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后勤保障及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火险火灾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拨打学校保卫部门值班电话(雅安校区:0835-2882110;成都校区:028-86290110;都江堰校区:028-87126110)。
在消防救援队伍或保卫部门人员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力量及时疏散人员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二条 保卫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现场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现场警戒、维持秩序,配合消防部门开展调查,并将火灾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在处置火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保卫处和消防部门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火灾发生单位和部门须配合保卫处、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并写出专题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保卫处、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或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需要。
第四十六条 学校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及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改造。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消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实行自负盈亏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的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三条 各中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范围,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四川农业大学消防安全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前颁发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