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消防安全,规范校内动火作业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动火期间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在校内动火,必须获得动火作业审批许可。
第三条 各动火单位是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动火、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
(一)动火人员:应具备动火作业资质,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申请单位看火人: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动火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执行安全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三)动火申请单位:负责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后现场处置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第四条 职能部门根据动火业务领域归口对动火情况进行审批监督。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防火安全措施,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批准动火。
(一)基地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实验场所的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监督。
(二)后勤管理处对公共教学楼、宿舍、食堂等水、电、气、管网等维修的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校内资产经营户及学校管理监管经营场所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监督。
(四)基本建设处对基建项目(含新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监督。
(五)保卫处对教师公寓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监督。
第五条 保卫处对动火作业进行备案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的台账进行检查并上报消防部门,对动火作业提供消防器材,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并开展安全教育。对于违规动火进行调查并报消防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动火申请单位应于动火作业前3天申请动火作业许可,动火许可审批仅限在审批的作业范围、时间内一次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基建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有效期至工程完工,施工期间所有动火作业需严格按照学校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动火作业要求规范执行。第七条 申请动火作业审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农业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三)动火期间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 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紧急动火,应由所在部门领导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请于1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申请单位应对看火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动火作业现场应落实防范措施,清理周围易燃易爆物,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
(三)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附近不得有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相邻房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看火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五)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易燃物。
第十条 学校各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申请动火单位不得将动火作业项目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终止动火作业:
(一)未提交《四川农业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并获得批准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监火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的;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四)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申请获批动火作业许可的,不得在校内进行动火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将由消防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四川农业大学动火作业申请表(1).docx
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