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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合同制工勤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2022-07-04 审稿人: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增强员工劳动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考勤与请假管理工作,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条件

第一条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二条  性别男、女不限,原则上男性年龄在18-45岁之间,身高1.60米以上;女性年龄在18-40岁之间,身高1.55米以上。

第三条  要求身体健康,无慢性病、传染病、残疾、精神病等病史;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良好,服从工作安排,有责任心;退伍军人或相关专业院校毕业、有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二、招聘程序

第四条 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至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进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程序参见《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校人发【202016号。

三、级别与待遇

第五条 工勤岗位等级条件与待遇按《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校人发【202016号执行。

四、出勤与请假管理

第六条 工勤人员须履行如下岗位职责: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学习、训练,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二)上班期间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关标识标志;上班期间文明执勤,礼貌用语,尽量避免与当事人发生争执、冲突;

(三)上班期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手机、打瞌睡、与无关人员闲聊等;保持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

(四)认真处理当天发生的各类事件,并做好值班记录,重大事件必须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严禁脱岗、缺岗;

(五)完成处、科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办事拖拉,推诿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作风。

第八条  双休日、节假日值班或加班者按规定享受值班或加班补贴。

第九条 遵守如下请假规定:

(一)因生病住院或病后需在家修养的职工,凭医院证明,并经科长签字同意后,报处办公室备存,同时报告分管处领导。

(二)请事假须本人写书面假条,假期在三天(含三天)之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处办公室备存;三天以上者由分管处领导审批。假满后及时销假,假条报处办公室备存。

(三)凡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五、考核

第十条  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津补贴。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迟到、早退30分钟的,一次扣发20元。一个月累计病假7天以上,按缺勤天数扣发相应额度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十一条  每季度依据各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值班执勤、专项工作和临时任务的完成情况,评选季度先进个人和先进班组,先进个人每季度评选4人,先进班组每季度评选2个,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按照工勤人员总人数的20%评选优秀,由学校单列奖励1500元;其余人员按10%的比例评选处级优秀,由单位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50%的年度绩效考核奖,该年度不作为岗位等级晋升的工作年限;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扣发全部年度绩效考核奖。如无特殊原因,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岗位调配

 第十四条 若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由科室组织召开科务会,科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员工本人在《人员调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员工本人一份,科室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五条  员工在收到《人员调动通知书》后完成工作交接,于次日到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员工应服从岗位调配,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七、续聘、解聘与离职

第十七条  工勤人员每个聘期不超过一年。合同到期前,由所在科(室)对其进行合同期满考核,经处务会商定后向学校提交聘用期满考核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续聘。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勤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单位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人事处。

第十九条  工勤人员因病因伤住院治疗,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工勤人员应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法律、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工勤人员若在聘期内攻读学历学位或离岗进修学习,劳动合同则自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工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年满50岁,男性年满60岁,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工勤人员退休、离职或解聘,须到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结所有离校手续后,方可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协助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若有根据相关规定应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的,由人事处核算后出具便函报财务处进行结算和支付。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工勤人员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工勤人员岗位设置及公开招聘程序均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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