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保卫处、武装部部门印章,包括“四川农业大保卫处”“四川农业大学人民武装部”“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户政专用章”及相应电子印章。
第三条 在学校党政办公室的指导下,规范使用管理本部门印章,并接受校党政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印章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
第五条 保卫处处长、武装部部长是印章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定监印人。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台账,严格用印手续。如保管人外出,应由分管负责人管理,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重新确定新的监印人员,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印章应谨慎保管,随用随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应负责人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部门印章原则上与学校印章在各校区使用时间一致,即每周一、周二在雅安校区用印,周三至周五在成都校区用印,每周二下午将印章交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带章。因特殊情况需要带章,应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八条 办公室对本部门各类印章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印章磨损严重时,及时向校党政办公室申请换发。
第九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校党政办公室报告,并由校党政办公室依法公布作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印章只能以保卫处、武装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严禁将本部门印章擅自使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户政专用章”是保卫处为履行户籍管理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只代表户籍管理使用范围,不能代表部门的权力。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印章的使用,应由用印人提出申请,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未经审批原则上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一)以保卫处、武装部名义上报下发用印,“上行文、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方可用印。
(二)各类上报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方可用印上报。
(三)以保卫处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批准方可用印。
(四)户籍迁移、户口页复印件、师生政审证明、场地申请审批、教职工入校或离职清单、简单的部门人员统计报表等及其它需要用印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授权后,可由用印人按照工作要求和程序,核实信息无误、表述准确后交由监印人用印。用印人应认真核实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监印人认为用印材料超出领导授权范围,需领导审批,则用印人需请示单位领导,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领导审阅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特殊原因需代章的,应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代章的使用程序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其他机构不得代章。
第十四条 监印人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十五条 监印人员须亲自用印,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用印。每次用印都应由用印人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类型、用印事由、批准人等。
第十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七条 印章在部门机构名称变更、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即行停用。停用的废印要及时送交校党政办公室处理,不得在原机构长期留存。
第十八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行政效力,不能作为部门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十九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没有刻制出来时,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 字。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