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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武装部)“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  日期:2023-03-21 审稿人: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卫处(武装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范集体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参照校党委《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字[2020]27号)文件,结合保卫处(武装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保卫处(武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在学校党政的坚强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性;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则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保卫处(武装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指处长办公会。

第五条 本办法是保卫处(武装部)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准则,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主要内容

第六条 凡涉及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落实校本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贯彻执行校党政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研究审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定有关全处(部)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等重要事项。

(四)职工福利待遇、职位职称、立功受奖和违规处罚、岗位干部任免等需要在本单位内部研究的事项。

(五)单位年度经费总体安排,1万元及以上单位基金、专项经费等的使用。

(六)仪器设备申购、建设和重大项目安排、申报,以及内部资产管理、使用、调配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及可能影响全局的问题的处理。

(八)研究加强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全校性大型活动保卫预案、保卫方案的制定和安排相关事项。

(十)向学校党委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负责科室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应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发言、表决情况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会议作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科室负责的,由处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督办督查机制,确保议定事项落地落实和终端见效。

第十七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单位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应及时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定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集体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单位各科室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有事及时向处领导汇报,遵循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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