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法规,按照“出入留痕、管理有序”的工作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出入我校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如遇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或其他必要情况,需临时调整校门管理措施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另行安排。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门管理由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具体负责,人员进出实行人脸道闸识别系统自动刷验和门卫执勤人员人工查验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居住的家属、校内租房人员、长期提供服务的合作单位人员,应到保卫处办理人脸识别权限,进校时通过人脸道闸识别系统刷脸进入;
校外人员因公务、探亲访友等原因进入校园,应主动刷验身份证。
所有人员出入校园均应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实行门禁管理。机动车通行须遵守交通法规,减速慢行。
第七条 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进出校门需下车推行。
第八条 携带或运载大件物品出校门,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本人有效证件,主动登记并接受查验后方可出门。
运输危化品的车辆进校须进行盘查登记,确定通过审批后方可进校。
第九条 各类货车及大型客车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校园;客用三轮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条 校内外人员进入校园后,须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得在校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校园从事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校门外严禁摆摊设点和停放车辆,校门建筑物未经允许严禁张贴标语、广告等。
第十二条 校内外人员、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询问、登记等管理。对拒不配合校门查验和管理的人员或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入校。
第三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三条 入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情节严重者,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使用假冒、伪造证件的;
(二)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三)携带宠物、放生物的;
(四)拟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及进行其它未经许可活动的;
(五)不服从管理、与门卫发生冲突等扰乱校门管理秩序的;
(六)校外人员因醉酒或因其他原因意识不清的;
(七)故意损坏闸机或其他门卫设施设备的;
(八)个人诉求与本校工作无关的;
(九)有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所有出入校的师生员工,如有违反本规定但未涉嫌违法的,保卫处(校区保卫部)将视其情节及后果,向其所在单位或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所有出入学校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门卫执勤人员受到伤害、学校财产遭到损坏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保卫处(校区保卫部)负责对门卫执勤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监督检查其执勤情况。
第十七条 保卫处(校区保卫部)负责在各门卫岗位配备必要的执勤、反恐防暴及防护器材。
第十八条 门卫执勤人员遇到本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予以援助。对发生在校门的异常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或报警。
第十九条 对门卫执勤人员执行公务期间进行语言或行为攻击的,保卫处(校区保卫部)有权将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