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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2-07-04 审稿人: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更好地为公务活动提供便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

我处公务车包含:川TA2110、川T08970及各校区巡逻用电瓶车。

二、车辆使用

1、车辆使用优先确保处领导和各科(室)公务用车。

2、各科(室)负责人对市区范围内用车应严格把关,确需用车,应提前联系办公室安排。

三、车辆管理

1、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保卫处的车辆管理。2、公务用车车辆返程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雅安校区第六办公楼下,成都校区第一教学楼外),不得私自开车回家,更不得擅自出借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报处领导处理。

3、严禁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为个人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

4、严禁以公务名义借用或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如确因工作急需须报处领导批准。

5、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无超速、超载、违章停车等行为,谨慎驾驶,确保安全。所有车辆出车前要检查车况和性能,不能病车上路。

5、驾驶员应自觉做到合理用油,节省开支。如有冒报油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1、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维修须事先向办公室报备,经同意后到学校招标定点厂家维修。车辆大修或维修费金额较大的,应报处领导批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厂家修理的,须经处领导同意,如未经批准,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的费用将不予认可。

2、对修好的车辆,驾驶员要认真检查维修质量,核准更换配件,调换的各种旧件应带回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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