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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武装部)网络信息发布及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3-06-23 审稿人: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等精神要求,规范网络信息发布,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保卫处(武装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与新媒体,是指以保卫处(武装部)名义开设的网站和各类新媒体。具体包括保卫处(武装部)网页、“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武装部”微信公众号、“川农大保卫处”QQ号、“四川农业大学保卫处”抖音号等。

第三条  网络与新媒体是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时代感和吸引力。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保卫处(武装部)网页与新媒体由保卫处直属党支部统一领导,并接受学校宣传部的监管。

第五条  网页与新媒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由办公室统筹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责任人全面负责网页与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应加强对编辑人员、管理人员等的教育,保证网页与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审批备案与信息发布

第七条 以保卫处、武装部名义开设的网页和各类新媒体由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网页与新媒体账号名、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网页及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发布制。

各科(室)供稿员、学生团队供稿员负责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件、学生团队的活动稿件或需要通过网页或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拟稿、编辑、报送。

各科(室)负责人、学生团队负责人负责对供稿员提交的稿件进行修订、初审后提交处办公室。

处办公室提交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稿件进行终审后,由处办公室进行发布。

网页和新媒体管理员负责对学生团队提交的稿件进行初审后报处办公室,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按时发布经审核校对的稿件;对发布内容进行事后监控,收集整理用户提出的问题、建议并上报至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 网页与新媒体不得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党纪党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网页和新媒体的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发布等相关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和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网页和新媒体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遵循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明确分管领导,各科室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二条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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